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重慶市黔江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
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
黔江府發〔2021〕36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 各 部門,各區屬國有重點企業 、 有關單位:
《重慶市黔江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已 經 2021年6月23日區第四屆 人民 政府第1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黔江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區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以下簡稱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重慶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44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21〕14號)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 區 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人員安置和住房安置,適 用本實施辦法 。
第三條 區人民政府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組織實施工作。 區征地實施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具體實施的事務性工作。
區規劃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對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具體實施的事務性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區人力社保部門負責人員安置對象的基本養老保險辦理和促進就業工作。
區公安部門負責征地秩序維護以及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居民戶口信息提供和審核工作。
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日常工作;負責征地涉及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及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區林業部門負責征收林地上林木及附著物補償標準制定,土地報批所需林地相關手續辦理及被征收土地林木砍伐許可工作。
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牽頭核定并公布安置房建安造價工作。
區財政、審計、民政、信訪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征地涉及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農村宅基地審核批準;并按照區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轄區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征地補償
第四條 征收集體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
第五條 征收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分地類,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 對應區域 區片綜合地價標準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區片綜合地價中,土地補償費占30%,安置補助費占70%。
本區行政區域范圍內,區片綜合地價標準按照附件1執行。
第六條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土地補償費標準乘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
土地補償費由區征地實施機構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中,被征收土地為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的80%由農村集 體經濟組織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積發給承包經營戶,土地補償費的20%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 ;被征收土地為未發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七條 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安置補助費標準乘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
安置補助費由區征地實施機構按照3.6萬元/人的發放標準支付給人員安置對象。前款計算的安置補助費支付后有結余的,結余部分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 不足的 ,由區人民政府安排資金予以補足。
第八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農村房屋是指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包括農村村民住宅和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房等。
農村房屋以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合法建筑面積為準,按照重置價格補償, 補償標準 按照附件2執行。
對未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房屋,由區人民政府組織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農業農村委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予以認定。
第九條 被搬遷房屋的室內、外裝飾裝修按照附件3規定的標準予以補助。
第十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其他地上附著物,是指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經濟作物等;青苗,是指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
青苗、林木和其他經濟作物實行綜合定額補償,以被征收土地面積扣除林地后的面積為準,綜合定額補償標準為9000元/畝。綜合定額補償由區征地實施機構支付給所有權人。
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含墳墓)實行據實清點補償,補償標準按照附件4執行。
征收林地的林木及附著物(不含墳墓)的補償標準,按照國家和重慶市征收林地的有關規定執行, 補償標準低于綜合定額標準的,按照綜合定額標 準進行補償;國家和重慶市征收林地的林木及附著物(不含墳墓)的補償標準未具體明確前,按照綜合定額標準進行補償。
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墳墓搬遷,按照無碑墳3600元/座,有碑墳4800元/座,五廂碑及以上9980元/座的標準予以補助,由墳主的近親屬按照遷墳公告規定時間自行搬遷。逾期未搬遷的,按無主墳處理。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
(一)違法建(構)筑物;
(二)已拆除的房屋、房屋已垮塌的部分;
(三)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后栽種的青苗及花草、樹木等附著物;
(四)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地上的建(構)筑物;
(五)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情形。
第十二條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持有合法證照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綜合考慮生產經營年限、規模、類別、搬遷損失、搬遷難易度等因素,對生產經營者一次性給予搬遷補助費(含搬遷費和停產停業損失)。其搬遷補助費標準為 :
(一)農業類
1.規?;洕魑锓N植:根據規?;N植經濟作物大小和稀密度,按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時實際種植面積 4000 — 8000 元/畝標準,對生產經營者一次性給予搬遷補助費。
食用菌場的活菌包按每個2元標準對生產營者一次性給予搬遷補助費,死菌包不予補助。
2.規?;笄蒺B殖:根據規?;笄蒺B殖在土地預公告發布時實有的畜禽數量計算,對生產經營者一次性給予搬遷補助費。具體補助標準為:
祖代種豬每頭補助500元,有孕母豬和哺乳期母豬每頭補助750元;其他能繁母豬、種公豬每頭補助200元,有孕母豬和哺乳期母豬每頭補助300元;祖代種豬、能繁母豬和種公豬由畜牧部門出具有效證明材料。其他生豬20公斤以上的每頭補助80元,20公斤以下的每頭補助40元。
奶牛每頭補助500元,肉牛及其他每頭補助200元;羊每頭補助50元。
禽(兔)類:每只補助5元。
蜂箱:有蜂每箱補助110元、 無蜂不予補助。
其他畜禽類參照以上標準執行。
3.規?;a養殖:對生產經營者一次性給予搬遷補助費,按照養殖水面面積計算,搬遷補助費標準為6000元/畝。
(二)工業類。一次性搬遷補助費按所搬遷設施設備評估凈值的20%計算,搬遷后喪失使用價值的,按照設施設備評估凈值計算補償。
(三)商業服務類。一次性搬遷補助費標準按照實際用于商業服務經營的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搬遷補助費標準按200元/平方米執行。
為生產經營安裝的水、電、氣、管網等設施按安裝費用補償,無法提供實際安裝發票的,按搬遷時相應行業主管部門的安裝價格補償。
第三章 人員安置
第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人員安置對象應當從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中產生。
下列人員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
(一)戶口登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且取得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二)因出生、政策性移民將戶口登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且依法享有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三)因合法收養、合法婚姻將戶口從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遷入并長期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且依法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四)依法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校大中專學生(含連續就讀的碩士、博士研究生)、現役 軍士 和義務兵、兒童福利機構孤兒、服刑人員;
(五)按照重慶市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有關規定保留征地補償安置權利的人員;
(六)因其他原因,戶口從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遷出進城落戶,但長期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且取得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第十四條 符合本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
(一)征地前已實行征地人員安置的人員;
(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 事業單位等在 編在職和退休人員。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本實施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全部為人員安置對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人員安置對象的人數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積除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土地面積計算。其中,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超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占比的,人員安置對象人數為按照本款前述方法計算的人數乘以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再除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占比。
前款所稱人均土地面積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登記的土地總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積)除以按照本實施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數。前款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占比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登記的耕地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積)占土地總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積)的比例。
第十六條 具體的人員安置對象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農戶被征地多少和剩余耕地情況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中確定。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產生的人員安置對象人數, 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在被征地農戶中從高到低依次確定;征收未發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產生的人員安置對象人數,按照征地后農戶剩余人 均耕地數量在被征地農戶中從低到高依次確定;只征收未發包土地的,由村民代表 會議討論確定具體人員。
具體的人員安置對象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示7日無異議后,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區征地實施機構會同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人力社保局、區公安局、區農業農村委等部門復核,報區人民政府核準。
第十七條 區人民政府將符合條件的人員安置對象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并安排人員安置對象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人員安置對象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人員安置對象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辦法及標準,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區人力社保局應當將勞動力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需求的人員安置對象納入公共就業服務范圍,組織開展就業創業服務活動,促進其就業創業。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本實施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且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權利的人員全部為住房安置對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持有征地范圍內被搬遷住房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且按照本實施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為住房安置對象。
征地前已實行征地人員安置但住房未被搬遷的人員,在其住房搬遷時納入住房安置對象范圍。
第二十條 符合本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屬于住房安置對象:
(一)本實施辦法施行前已實行征地住房安置的人員;
(二) 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人員,含 已享受 福利分房、劃撥國有土地上自建房以及由單位修建并銷售給職工的政策性實物住房等人員 。
第二十一條 住房安置可以采取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等方式。住房安置對象應當以戶為單位統一選擇一種安置方式,一處宅基地上的住房計為一戶,即以不動產首次登記的或者合法建房手續批準的房屋作為計戶依據。
選擇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或者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以及國家、重慶市和本區關于宅基地建房的有關規定。
住房安置對象采取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后,該戶家庭成員不得再申請農村宅基地新建住房。
第二十二條 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標準 的50%給予自建住房補助。對住房安置對象的新宅基地取得予以補助,補助標準為每個住房安置對象9000元。
第二十三條 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的,住房安置對象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積標準 為每人30平方米 。
第二十四條 住房安置對象夫妻雙方均無子女的,實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時,可以申請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住房。
在區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之后,住房安置對象夫妻雙方符合生育政策且已懷孕的,實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時,憑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已孕佐證資料,可以申請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住房。
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不屬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范圍,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實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時,可以申請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住房,與住房安置對象合并安置:
(一)長期居住在被征地范圍內;
(二)征地前未實行征地住房安置;
(三)住房安置對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均無商品房、農村住房, 也未 享受過福利房、經濟適用房、安置房等住房;
(四)不享有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權利。
第二十五條 安置房安置的,應安置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磚混結構房屋的重置價格標準購買。
因戶型設計等原因,以戶為單位,安置房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不滿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價的50%購買;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5平方米以上不滿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價購買;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購買。
因戶型設計、住房安置對象意愿等原因,購買安置房未達到應安置建筑面積的,不足部分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支付給住房安置對象。
第二十六條 安置房應當在國有土地上建設。
安置房建設單位應當安排安置房的建設資金、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及居民用電、自來水、天然氣、有線電視的安裝費用。
第二十七條 住房貨幣安置的,貨幣安置款額等于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乘以應安置建筑面積。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按照附件5執行。
第二十八條 住房安置對象合法擁有兩處以上(含兩處)農村住房的,只在其享有宅基地權利的住房被搬遷時安置1次住房,不得重復安置住房。
第二十九條 征地搬遷農村住房,按照每人每次800元的標準支付搬遷費,用于被搬遷戶搬家及生產生活設施遷移,按兩次計發。
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人員每人每月240元計算,一次性支付18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安置房安置的,按照每人每月240元計算,支付自搬遷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個月止期間的臨時安置費。
住房貨幣安置的,按照每人每月240元計算,一次性支付12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第三十條 實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的,按照應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450元的標準給予基本裝修費補助。
第三十一條 中心城區建設用地范圍外選擇住房貨幣安置的,按照應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0元的標準給予貨幣安置購房補助;中心城區建設用地范圍內選擇住房貨幣安置的,按照應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積每平方 米300元的標準給予貨幣安置購房補助。
第三十二條 被拆遷人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按協議約定騰交并配合拆除房屋的,按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補償總額(不含上浮補助部分)的20%給予獎勵;逾期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未按協議約定騰交并配合拆除房屋的,不予獎勵。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按照本實施辦法規定,需要評估的,評估機構由被評估對象的所有權人 和區征地實施機構在規定時間內共同選擇; 被評估對象的所有權人在規定時間內不選擇的, 由區征地實施機構按規定程序確定 。
第三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獲得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按照有關規定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監護人。
第三十五條 國家和本市對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電力、通訊、給排水、燃氣等設施的遷改由項目業主單位負責。遷改費用支付給原權屬單位,列入征收成本。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長期”是指 :
(一) 第十三條所稱“長期”是指區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連續生產生活1年以上(離婚后再婚配偶及隨遷子女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連續生產生活3年以上) 。
(二)第二十四條 所稱“長期” 是指區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連續居住1年以上(離婚后再婚配偶及隨遷子女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連續居住3年以上)。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吨貞c市黔江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城市規劃區內征地拆遷住房安置辦法的通知》( 黔江府發〔2007〕75號 )《重慶市黔江區 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 (黔江府發〔2008〕40號)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城市規劃區內農房拆遷安置方式和普通商品房價格的批復》 (黔江府〔2009〕3號) 《重慶市黔江區 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 》 (黔江府發〔2013〕21號)《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全面推行征地住房貨幣化安置的通知》(黔江府辦發 〔 2017 〕 23號) 同時廢止。
本實施辦法施行前已經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項目,按照原政策執行。
附件: 1.黔江區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2.黔江區農村房屋重置價格補償標準
3.黔江區房屋裝飾裝修補助標準
4.黔江區征收土地的建(構)筑物補償標準
5.黔江區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
附件1
黔江區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單位:萬元/畝
區片
|
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
范圍
|
I |
5.26 |
城東街道、城西街道、城南街道、正陽街道、舟白街道、馮家街道。 |
II |
5.03 |
小南海鎮、阿蓬江鎮、石會鎮、馬喇鎮、濯水鎮、中塘鎮、蓬東鄉、水田鄉。 |
III |
4.77 |
鄰鄂鎮、黑溪鎮、黃溪鎮、黎水鎮、金溪鎮、石家鎮、鵝池鎮、沙壩鎮、白石鎮、杉嶺鄉、太極鄉、白土鄉、金洞鄉、五里鄉、水市鄉、新華鄉。 |
附件2
黔江區農村房屋重置價格補償標準
單位:元/平方米
類別 結構 |
房屋結構 |
補償標準 |
鋼砼結構 |
框架(剪力墻)現澆蓋 |
1060 |
磚混結構 |
磚墻(條石)現澆蓋(預制蓋) |
860 |
磚木結構
|
磚墻(木板)穿逗瓦蓋 |
690 |
磚墻(片石)瓦蓋 |
660 | |
磚墻石棉瓦蓋(油氈、玻纖瓦、 彩鋼瓦 ) |
580 | |
土墻結構
|
土墻瓦蓋 |
400
|
土墻 石棉瓦蓋(油氈、玻纖瓦、 彩鋼瓦 ) |
360
| |
簡易結構
|
磚柱(石柱、木柱、鋼柱)石棉瓦蓋(油氈、玻纖瓦、 彩鋼瓦 ) |
200 |
簡易棚房 |
160
|
說明: 1.房屋層高在2.2米以下(不含2.2米),1.5米以上(含1.5米)的,按同類房屋標準的70%計算補償。
2.房屋層高在1.5米以下(不含1.5米),1米以上(含1米)的,按同類房屋標準的50%計算補償。
3.房屋層高在1米以下(不含1米)的,按同類房屋標準的20%計算補償。
4.外陽臺按同類房屋的50%計算。
5.房屋面積以外墻尺寸計算。
附件3
黔江區房屋裝修裝飾補助標準
單位:元/平 方米
類別 |
房屋結構 |
裝修檔次 |
裝飾裝修內容 |
補助標準 |
備注 |
室內裝飾裝修
|
土墻結構 |
室內設施補助 |
門、窗,水缸、水電氣管線、糞池、牲畜圈舍等 |
100 |
|
磚墻結構(含框架)
|
清水房 |
水電氣閉路等各種設施、管道齊全,室內用水泥漿或混凝土找平,表面平整,具備基本的生活和居住條件 |
150 |
| |
簡裝房 |
在清水房基礎上,地板采取打磨、墻面刷漆等簡單處理,廚房、衛生間、陽臺部分用普通地磚處理 |
250 |
| ||
中裝房 |
在簡裝房的基礎上,水電工程全部埋設隱蔽,客廳、衛生間、廚房、陽臺用普通?;u鋪設,墻體及頂面乳膠漆處理等 |
350 |
| ||
精裝房 |
在中裝房的基礎上,廚房、衛生間等墻體地面裝飾齊全,配置整體櫥柜、水槽等設備,客廳、臥室屋頂面有一定的造型、效果及風格,地面采用較好?;u或其它裝飾材料處理 |
450 |
| ||
室外
|
瓷磚類 |
房屋外墻瓷磚裝飾 |
50 |
| |
涂料類 |
房屋外墻涂料裝飾 |
30 |
|
說明: 1.室內裝飾裝修補助按合法建筑面積對應標準據實計算。
2.室外裝飾補助以實際丈量面積為準。
附件4
黔江區征收土地的建(構)筑物補償標準
名 稱 |
類 別 |
單位 |
補償標準(元) |
備 注 |
堡坎、圍墻(含魚塘坎)
|
條石 |
立 方 米
|
300 |
集體改田改土堡坎、房屋基礎堡坎不予補償。
|
片石 |
240 | |||
磚 |
168 | |||
土圍墻 |
96 | |||
道 路
|
水泥路面 |
平 方 米
|
180 |
人行道路一律不予補償。水泥路面厚度在10厘米以上按水泥路面補償,低于10厘米按碎石泥結路面標準補償。
|
碎石(含條石)泥結路面 |
120 | |||
簡易路面(機耕道) |
60 | |||
水 井
|
條石 |
立 方 米
|
144 |
按容積計算補償后,一律不再計算材料補償。
|
水泥 |
96 | |||
簡易 |
60 | |||
地 壩
|
石板 |
平 方 米
|
48 |
指正規成形的曬壩或院壩,非正規不成形的零星小塊棄平地,不論是三合土地面或土質地面等,一律不計算補償。
|
水泥 |
72 | |||
三合土 |
36 | |||
土 |
18 | |||
糞 池 貯水池
|
條石 |
立 方 米
|
144 |
農民自建室內糞坑和燕窩形糞坑一律不予補償。已按標準補償的糞池、貯水池,其材料費不再補償。
|
堅石硬打三合土 |
96 | |||
水泥土 |
60 | |||
水 渠
|
條石 |
立 方 米
|
300 |
指村社人工砌筑的專用水渠。
|
磚砌片石(磚、三合土) |
240 | |||
電 桿
|
9米及以上圓電桿 |
根
|
1440 |
電桿、電線指鄉鎮(街道)以下集體、個人投資的。
|
水泥方電桿(含 9米以下圓電桿) |
1200 | |||
電 線
|
室外照明電線 |
米
|
4 | |
動力電線 |
6 | |||
大 棚
|
鋼架薄膜 |
畝
|
5280 |
|
竹木架薄膜 |
2532 | |||
沼氣池 |
|
個 |
2880 |
|
室外苕洞 |
|
立方米 |
60 |
|
室外搭建兔房 |
|
間 |
30 |
|
室外洗衣臺 |
|
個 |
360 |
|
水 管
|
室外飲水管鋼管 |
米
|
5 |
不含市政管網。
|
塑料管 |
3 | |||
太陽能熱水器 |
|
個 |
300 |
搬遷補助。 |
閉路電視 |
|
戶 |
150 |
搬遷補助。 |
天然氣 |
|
戶 |
300 |
搬遷補助。 |
空調
|
掛機 |
臺
|
200 |
搬遷補助。
|
柜式 |
300 | |||
電話(寬帶) |
|
戶 |
150 |
搬遷補助。 |
附件5
黔江區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
單位:元/平方米
范圍 |
價格 |
備注 |
中心城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 |
5000 |
以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或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中心城區規劃建設用地為準。
|
中心城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外 |
2800 |